宁人社发〔2021〕6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东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通知如下。一、实习对象和工作内容
实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2020届、2021届)未就业的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专业不限,每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实习。实习岗位主要是科技、教育、水利、卫生、司法、民政、移民、乡村振兴、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机关事业单位。实习时间为1年(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实习期满,毕业生自主择业。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为一类区,每人每月195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二类区,每人每月1840元;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为三类区,每人每月1750元。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各市、县(区)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凡在岗不满三个月的高校毕业生,离岗后其意外伤害保险自动失效,新到岗高校毕业生继续享有原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期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上述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部门及选派办法
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采取实习单位网上发布实习岗位需求信息、高校毕业生网上报名、人社部门网上派遣、实习单位网上考勤等管理模式进行。
(一)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负责高校毕业生到区直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岗位需求信息发布、报名、选派、考勤考核以及协调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贴等工作。
(二)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选派、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安排辖区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各市、县(区)实习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在岗人数及考勤考核情况予以核拨。
三、组织实施
(一)注册登记。7月20日前,区直部门和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有高校毕业生实习需求的、以前没有注册登记的,携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后,在宁夏公共招聘网(www.nxjob.cn)注册用户。
(二)上报需求。7月31日前,区直部门和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在网上填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岗位网络信息表》(附件1)。
(三)发布岗位。8月2日前,依托宁夏公共招聘网发布全区实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
(四)组织报名。8月9日起,高校毕业生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注册报名,网上打印《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网络报名表》(附件2),于8月31日前携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现场办理派遣手续。
(五)实习派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与实习单位人岗对接工作。9月1日起,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到岗实习,9月底前,完成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对选派后因组织和个人原因退出实习,实习单位出现岗位空缺的,原则上可补派,补派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请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0月31日前将《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登记册》(附件3)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备案,并于每季度末上报高校毕业生实际在岗人数。
四、实习管理
(一)实习单位要认真组织高校毕业生实习工作,尽量考虑高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和兼顾高校毕业生职业倾向,安排适宜岗位进行实习。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1〕15号)要求,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高校毕业生真正通过实习增长才干、得到锻炼。
(二)实习期间高校毕业生中断实习的,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备案。高校毕业生离开实习单位后基本生活补贴随即停发。实习结束时后,由实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填写书面实习鉴定意见。
(三)高校毕业生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实习,对隐瞒实情,多处实习、多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通报批评、追回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外,取消其实习资格。
(四)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需请假处理个人事务,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实习单位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备案。严格控制事假天数,事假当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基本生活补贴;病假当月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以内的发放全额基本生活补贴,超过7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贴,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实习期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假超过1个月,病假超过2个月,终止实习。
(五)高校毕业生未按规定时间报名、参加资格审核致使首月到岗实习少于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情况终止实习的,致使当月在岗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贴。
(六)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就业合同的,应立即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并停发基本生活补贴,对违反规定的实习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在区直部门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发放。
(八)高校毕业生实习期满6个月以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申报时须持实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每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21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22年按实际在岗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提供的缴费凭证核发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0日。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实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开展就业指导等服务。
(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在岗实习情况的监管力度,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冒领基本生活补贴等问题的发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财政厅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实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立足当前就业形势、推进我区稳就业工作实际,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科学管理,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加大2021年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活动宣传力度,使高校毕业生应知尽知、机关事业单位应悉尽悉。
(三)各地要组织实习单位按时、集中发布岗位信息,确保高校毕业生报名时有更多的岗位选择。
(四)各地要加强对实习单位的业务指导,并督促实习单位做好实习人员的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
(五)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习单位要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联 系 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张宝斌
联系电话:0951-5012600 5057308(传真)
电子邮箱:14709596573@163.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