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平稳有序、各具特色开展的同时,实习实训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先后通过印发整改通知、召开专题会议、实地现场调研等方式,就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作出部署。本报记者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政策问题,专访了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相关负责人。
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当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总体情况如何?
答:学生实习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越接近真实的工作环境、越接近生产一线、越接近实际操作过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就越高。实习本质是教学活动,学生实习是在上实践课,实习生仍然是学生身份,绝不能把实习的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实习”为名牟取非法利益,一旦触犯法律,必然受到法律严惩。
近年来,一方面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学生实习规定要求,如教育、财政、人社、应急管理和银保监会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另一方面,职业院校通过构建实习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实习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实习管理制度等方式进行顶层设计,强化日常管理,充分保障实习工作顺利开展。如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构建了实习平台建设保障、实习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实习教学团队互兼互聘、实习教学过程共管、实习考核结果共评“五位一体”实习管理制度体系。
但也要看到,学生实习主要是在校外,不少是在异地,风险隐患点多、工作链条长、治理难度大。在实践中,违规收费、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职业院校仍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切。
问:学生实习前,学校是否需要对企业资质等进行调研和考察?企业接收学生实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与企业签订协议?
答:《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须对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八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方可确定为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单位也应承诺满足以上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给学校企业资质证明,实习单位必须具备带教、培训的能力,有完善规范的实习生管理制度等。广东省成立省职业院校实习工作指导委员会,建设近千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数百个省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保障学生实习高质量开展。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无协议不实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在完全知晓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于实习正式开始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当事方各执一份。不得以任何两方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替代三方协议。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也须签订三方协议。但也存在个别职业院校不能严格执行规定的情形,如四川某职业院校未签订规范的三方实习协议,而是分解为三个协议,一个是学院与企业的校企合作协议,另一个是在学生准备实习时签订的学生与学院的实习协议,第三个是学生在到达企业后签订的学生+企业的实习协议。这属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实习管理行为,已受到相关处理。
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时,为何学生、家长要自愿签署“告知书”?学校为何要向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情况?
答:《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业院校应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职业学校在组织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应事前充分告知其监护人,在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组织协调等,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统筹指导;学校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监测、检查等,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于学生实习前,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实习计划及具体安排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如重庆市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实习企业、职业院校、学校二级单位“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实施院校实习备案制度。陕西省要求各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实习须提前一个月报备,对备案材料有明确要求,并组织审查。
问:学生实习分几种形式?实习与颁发毕业证是什么关系?
答: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主要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实习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根据考核综合成绩,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实习等次。达到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毕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在近期发现的违规行为中,河北某职业院校对顶岗实习与跟岗实习界定模糊,不能对实习工作形成有效指导。个别辅导员动员实习时存在简单将去特定企业实习与毕业“挂钩”的不妥言论。河北省教育厅责成学校严格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研究制定详细有效的实习方案,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安排学生实习,学校已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问:学生实习过程中,是否存在学校、企业乱收费现象?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收取学生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等情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实习乱收费行为严格监管,一经发现及时严肃处理并通报。各职业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及时上报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效遏制了乱收费现象,充分保障了学生权益。但仍有个别企业以“技能培训费”“代收费”等名义向学生违规收费,如河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明确承诺入学后除学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情况下,学生实习合作企业仍以“高端就业安置”“VIP专业培养”等名义向学生收取“培训费用”,河南省教育厅已责成涉事学校督促合作企业清退有关费用、压缩合作计划,对校内责任部门、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公开检讨,调离招生管理岗位,扣除当年全年绩效奖励等处理。
问: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有无标准?报酬以何种方式给付学生?学校可否从中提取管理费?
答:《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实习报酬的最低标准参考实习单位相同岗位报酬标准、工作量、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学生实习报酬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报酬以货币方式发放,不得以代金券、实物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九条规定,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收取学生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等情况。
在近期发现的违规行为中,南昌某职业院校由实习单位支付带队教师生活补贴和交通等费用,转嫁为实习成本,间接影响了学生实习待遇。江西省教育厅对学校提出严肃批评,要求立即退还相关补贴和费用,切实保障学生实习待遇。
问:实习是否可以加班、上夜班?在二年级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是否合理?
答:《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第十五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中职学生不得安排顶岗实习。对于部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和实习岗位(如护理专业的夜班实习、导游专业的节假日实习、煤炭专业的井下实习等),经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调整,且需要事先征得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并额外支付报酬。
问:实习内容是否一定要与专业教学内容对口?是否可以安排学生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劳动?如何保证和提升实习质量?
答:《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对口”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专业对应的职业(工种)相符。“相近”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专业所属的专业类对应的职业类别相符。在实习过程中不得安排学生参与与实习内容无关的体力劳动。
实习不仅要求专业对口,还需要优化实习内容、创新实习模式。如天津职业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探索“旺入淡出,工学交替”顶岗实习模式,结合旅游行业淡旺季人才需求特点,在保证教学总目标完成条件下,将原来的三学年六个学期,改为三学年八个学期,学生在旅游旺季进入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淡季回到学校学习专业知识,使工作时间和学习时间相互交融,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训相互嵌入,实现了校企生三方共赢。
问:实习中对于学生请假、旷工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考勤制度要求学生,而要充分考虑学生特点,学生不是员工,不存在所谓的“旷工”。
在近期发现的违规行为中,云南某职业院校实习教师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情况。云南省教育厅督导学校和企业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学校对涉事教师提出严肃批评教育。
问:对于学校和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指导实习的教师、实习单位负责指导实习的专门人员应当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要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如天津市教委推动职业学校落实主体责任,安排专管人员、选派指导教师,做到每一名学生都有指导教师,每一次实习实训活动均有人管理,学生实习实训指导管理全程覆盖。
在近期发现的违规行为中,海南某职业院校存在个别实习带队教师因有其他教学任务,不能保证时时在岗。海南省教育厅要求加强实习带队教师队伍建设,严格要求学校按照既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学生实习,制定有效的实习方案,确保学校和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时时在岗履职。
问:对于学生实习期间的食宿条件有没有具体要求?
答:《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统一安排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学生住宿管理,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不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须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学校备案。第十三条规定,实习协议应包括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应兼顾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利益,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问:学生实习安全如何保障?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承担哪些职责?
答:筑牢安全底线是实习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当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全过程的监管。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要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如黎明职业大学打造“三级分责、三方联动、三管齐下”的安全管理体系,即“校—院—师”三级分责,“校—企—生”三方联动,“教育—管理—考核”三管齐下,通过全程化教育、互动式管理、科学化考核,实现学生安全教育全程常态化。河南省幼儿师范学校设置安全教育类课程,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对学生进行系列安全教育。学校不断完善制度文件,与学生、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规定实习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应用信息化实习管理平台,通过手机签到、预警提醒等功能有效解决了实习单位分散、距离远难监管的难题。在近期发现的违规行为中,天津某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不健全。天津市教委对此问题进行核查,要求建立专项台账,对重点院校及风险问题开展持续跟踪,督查问题整改成效。
问:实习期间,如何能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波动,关注到学生的心理健康?
答:在学生实习中,要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贯穿始终,强化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应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并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对于学生在外实习期间,外界环境改变较大,需要学生尽快适应新环境,特别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同时,学校、实习企业要加强同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沟通解释相关情况,争取家长的配合支持,共同做好实习工作。
问:实习中,地方教育部门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实习管理水平?
答:《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在地方实践中,河南省教育厅会同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学校招生、学籍管理、职教项目申报等文件中明确学校实训违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实行一票否决。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学校应更多采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学生实习管理,提升实习效率。如山东省教育厅通过投入专项经费,设置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信息平台,对实习有关事项等进行备案,强化实习过程管理,建立实习情况“直报”制度,学生、教师和家长均可通过实习管理信息平台反映违规实习行为。浙江省教育厅推行移动版学生实习管理平台。辽宁省教育厅开展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在省职业教育大数据平台搭建实习实训管理模块。江西省教育厅对有信访反映的学校、媒体关注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将学生、导师、企业、岗位等纳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习意向库”“实习单位信息库”“指导教师库”“校友库”筛选匹配,依托移动互联网与云服务,实现“云平台+APP”多端协作。
问:如何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习如发生事故如何赔付?
答:《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问:学生实习管理还可以从哪些方面持续改进?
答:《管理规定》已经实施五年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依据新形势新要求,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一是建议加强制度体系建设。针对实习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实习管理规定,指导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出台实习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实习教学过程管理、实习学生管理、实习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或实施细则。二是建议制定学生实习三方合同范本,探索实行三方网签,做到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学生实习的实时管理。三是建议加强分类指导。如中职学生年龄较小,有的在顶岗实习阶段还处于未成年,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身心健康需要更多的呵护和关怀,顶岗实习应对中高职学生有所区别,可在实习总时长不变的情况下适当缩短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不得强制加班。四是建议建立实习企业信用档案和星级评价制度。对高质量落实顶岗实习工作的实习单位和学校,提高其星级并给予激励政策;对顶岗实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降级、取消实习资质或相关荣誉等举措,顶岗实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学校,给予降级、取消评优资格乃至行政处分等。五是建议推动实习监管常态化。公布热线举报电话(邮箱),加强线索核查和抽查检查力度,定期组织督导评估,及时通报处理违规问题。六是建议加强研究、教育、培训和宣传。加强实习有关法律、政策等的研究工作,对学生加强法律和心理健康教育,对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企业实习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加强舆情监测正面引导,树立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七是建议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学生实习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加强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办好实习的事,形成政府重视、企业履责、学校尽责、社会支持、学生主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