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专业代码前2位须相同,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考生初试统考科目涵盖调入专业所有统考科目的,视为相同)。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中,英语(一)、英语(二)可视为相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数学(农)和经济类综合能力可视为相同,数学(农)和化学(农)可视为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工学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如申请调剂到我院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八)教育部调剂政策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要求。
二、调剂基本程序
接收调剂的培养单位,可从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或报考其他院校的考生中调剂。
(一)填写志愿。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4月6日正式开通后,考生可登录调剂系统查看我院公布的各专业生源缺额情况,并及时填报相关志愿信息,接收复试通知。
(二)考生筛选。培养单位将依据“择优录取”原则,向符合复试要求的调剂考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应于收到复试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否则视为放弃。
(三)接受复试。初选合格的考生,需登录调剂系统接收并确认培养单位的复试通知,接受复试通知的考生须按时参加复试。
(四)确认拟录取。复试结束后,拟录取的考生须及时登录调剂系统接收并确认待录取通知。
三、其他
(一)我院接收调剂考生时间为:自调剂系统开通之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调剂系统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未接收到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二)各培养单位对申请本单位同一专业且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三)各培养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调剂公告,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在本单位网站和调剂系统公布。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含北京教育考试院)等有最新政策要求,以最新政策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