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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4-08-29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85    评论:0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研究生教育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现就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

(2)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72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不超过省内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高限(见附件)的原则,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确定。新增的专业学位类别参照省内已有同类或相近的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参照相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审定入学条件自主招生招收的非全日制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三)特定类型学费标准。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省内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2)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所招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3)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标准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收费政策。

(4)延期毕业研究生超学制阶段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收取学费按延期时间折算的年标准不得超过原专业年学费标准。

(5)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6)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标准参照相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引导,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要认真落实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服兵役资助等政策,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加大对研究生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管理。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籍记录的实际学习时间(不到半月的不计入、超过半个月的计为一个月)、学习阶段,按月计退学费。

研究生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研究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制和收费依据,并通过学校官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研究生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将加强对本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适时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切实保障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7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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