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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体2025年研考生,考前温馨提醒(三)——诚信赴考篇

   日期:2024-12-17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浏览:35    评论:0    
核心提示: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1日至22日举行。距离考试越来越近了,请同学们谨记: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1日至22日举行。距离考试越来越近了,请同学们谨记: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案例学习案例一:
  2022年底,在江西南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欧某某为牟取暴利,安排陈某在网上发布考试包过等广告招揽考生,通过有偿组织考生作弊的方式牟利,同时购买了微型窃听、窃照等设备,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级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活动,试图通过作弊方式帮助考生钟某某等人通过考试。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欧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宋某某、韩某某等人招募多名答题“枪手”,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帮助考生实施作弊。考试期间,该团伙通过在考场偷拍方式获取考题,“枪手”在场外答题后,再发给场内作弊考生。案发后,该团伙7名嫌疑人均被抓获,现场查获多名帮助答题“枪手”和提供犯罪技术支持人员。相关作弊考生已被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取消考试成绩并作禁考处理。
  案例三:
  山东济南2020年12月的一起考研作弊案引起关注。不少考生被“考研包过,不过退费”的宣传语所吸引,报名了价格不菲的培训班,而这所谓的“包过”是通过作弊的手段来应对考试。警方提醒心存侥幸的考生,考试作弊的学生作弊科目成绩为零,同时会被计入考生诚信档案,上报教育部备案,并通报所在学校,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想要通过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只会得不偿失。
  对于考试作弊及违规处理,国家都是如何规定的?川小考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们在考试期间务必遵守考试规则,规避违法违规行为。
  考试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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