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招商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当事人主要从事鲜炖燕窝销售,其通过官网发布了加盟招商广告,宣传“零风险,无后顾之忧”以及“我们发现鲜炖燕窝的市场利润回报率达到200%”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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