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15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网红”鹅汤馆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该店制售的熟食颜色较为鲜艳,并在厨房内发现食用色素。执法人员当场对熟食及汤料进行抽检,并送至常熟市质量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中检出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以胭脂红计)、柠檬黄及其铝色淀(以柠檬黄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