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黄酒、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张家港市大新镇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黄酒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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