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3125****
法人信息:王某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8
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未查验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对原料进行检验行为,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二、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原料盐渍芥菜(1号库1号池、2号池、3号池、6号池和2号库1号池、9号池) 共计88.2吨,挖掘机(型号: 小松PC50MR) 1台、铲车(型号: 厦工XG918I) 1台;2、没收违法所得271126.9元;3、处罚款4112094.9元,上缴国库;4、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SC1164405070****) 。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4383221.8元上缴国库。
三、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虚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某品牌“橄榄菜+虾仁菜脯成品66箱;2、处罚款215424元,上缴国库。
四、对当事人食品生产者工艺流程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提请原发证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以上二、三项决定,罚没款共计4598645.8元,上缴国库。
五、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质量负责人王某亮、食品安全员纪某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隆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罚款金额(万元):432.75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物的金(万元):27.113
暂扣或吊销证件名及编号: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SC1164405070****)
违法行为类型:构成未查验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对原料进行检验行为、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虚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构成食品生产者工些流程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
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 项、《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 (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