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本标准条款4.1.2,是指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名称之一,也可以使用与标准中规定名称的等效名称。GB 7718中没有对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标示配料表。
据了解,我国制定和颁布了若干项关于酱油的分类或调味品名词术语的.相关行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选用相关标准中所使用的名称进行标示。酱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选择与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任一-名称, 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采用标准中的名称时,应考虑更具体体现配料真实属性的名称,并不以标准是否强制作为挑选原则。例如产品中使用了酿造酱油,标示为酿造酱油或者酱油均可。
配料表中应使用能反应配料真实属性的规范的名称,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等。如有证据表明使用的原料来自某一产地时,可以在产品介绍中提及。产品配料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按照GB 7718 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生产者根据自身生产加工原料的情况进行标示,若直接使用大米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大米:若使用稻谷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稻谷。类似还有分装芝麻油的企业和以芝麻为原料生产芝麻油的企业。除了配料表标示的不同,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